宣告停止親權等

日期

2025-02-25

案號

TNDV-112-家親聲-345-20250225-1

字號

家親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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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家親聲字第345號 聲 請 人 A02 相 對 人 A0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酌定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 文 一、兩造所生未成年子女A01(男,民國000年0月00日生,身分 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由聲請人單獨任之。 二、聲請程序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 由 一、聲請人之聲請意旨略以:兩造為夫妻,育有未成年子女A01 (下稱未成年子女),婚姻關係現仍存續中,未成年子女原由兩造共同照顧,嗣被告因涉犯刑事案件,於大陸地區江西省吉安市監獄服刑中,且刑期尚有多年,短期內不可能回臺灣居住,實無法為未成年子女辦理入學、金融機構開戶等事務,是為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計,爰依法提出本件聲請,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相對人未提出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本院之判斷: (一)按民法第1089條之1規定:「父母不繼續共同生活達6個月 以上時,關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準用第1055條、第1055條之1及第1055條之2之規定。但父母有不能同居之正當理由或法律另有規定者,不在此限」。次按「夫妻離婚者,對於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依協議由一方或雙方共同任之,未為協議或協議不成者,法院得依夫妻之一方、主管機關、社會福利機構或其他利害關係人之請求或依職權酌定之」;「法院為前條裁判時,應依子女之最佳利益,審酌一切情狀,尤應注意下列事項:一、子女之年齡、性別、人數及健康情形。二、子女之意願及人格發展之需要。三、父母之年齡、職業、品行、健康情形、經濟能力及生活狀況。四、父母保護教養子女之意願及態度。五、父母子女間或未成年子女與其他共同生活之人間之感情狀況。六、父母之一方是否有妨礙他方對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行使負擔之行為。七、各族群之傳統習俗、文化及價值觀」;「前項子女最佳利益之審酌,法院除得參考社工人員之訪視報告或家事調查官之調查報告外,並得依囑託警察機關、稅捐機關、金融機構、學校及其他有關機關、團體或具有相關專業知識之適當人士就特定事項調查之結果認定之」,民法第1055條第1項、第1055條之1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聲請人主張之上情,業據其提出兩造及未成年子女之戶 籍謄本、翻拍廣東省珠海市中級人民法院(2019)粵04刑初85號執行通知書及相對人手寫書信之截圖各1份附卷為憑(見本院司家非調字卷一第11至17頁),且經本院依職權透過海峽兩岸司法互助查得相對人目前確實在大陸地區江西省吉安市監獄服刑,經大陸地區江西省吉安市中級人民法院人員協助詢問相對人關於本件聲請之意見,據相對人答覆略以:「(問:A02申請停止A03對A01的親權監督,你是否同意A02單獨擔任A01之親權人?)答:由於本人A03現在服刑中(刑期尚有13年),無法盡父親之責和撫養,故現同意A02(妻子)一人擔負撫養生活和教育學習。……本人A03對於A02(妻子)的申請狀表示同意」等語(見本院家親聲字卷)。又經本院囑託臺南市童心園社會福利關懷協會派員訪視聲請人及未成年子女,所得之綜合評估及具體建議略以:聲請人自相對人服刑後,便攜未成年人A01返回我國生活,經濟收入雖不豐,但有比鄰而居的父母、手足可作為協助照顧人力,分擔聲請人照顧與經濟壓力,且聲請人長年擔任未成年人A01主要照顧者,可滿足未成年人A01基本生活與教育所需無虞,評估聲請人具行使未成年人A01親權能力。另據聲請人所述,相對人刑期尚久,且兩岸通訊文件往返不易,無法提供未成年人A01立即性協助,若相對人於國外服刑為真,亦屬事實上不能行使未成年人A01親權,評估停止相對人對未成年人A01權利義務之行使負擔,應較符合未成年人A01最佳利益等語,有該協會出具之訪視報告1份在卷可佐(見本院司家非調字卷一第43至48頁)。 (三)本院參考上開訪視報告及審酌一切情狀,認兩造婚姻關係 尚存續中,原應共同行使負擔未成年子女之權利義務,惟相對人因故確有無法行使親權之情形,對未成年子女事務之處理實有妨礙,是由聲請人單獨擔任未成年子女之親權人,應合於未成年子女之最佳利益。從而,聲請人請求將未成年子女權利義務之行使或負擔酌定由聲請人單獨任之,為有理由,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第1項所示。 四、聲請程序費用負擔之依據:家事事件法第104條第3項。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游育倫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及附具繕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顏惠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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