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勞務費用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V-112-建-97-20241028-3
字號
建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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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建字第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楲瀚景觀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于庭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臺南市政府經濟發展局間請求給付勞務費 用事件,上訴人對民國113年9月2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 上訴。查本件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957,006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15,69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如數補繳 ,逾期不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