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1
案號
TNDV-112-消-9-20241211-3
字號
消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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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消字第9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王喨儀 住○○市○○區○○路0段000巷000弄00 號 被上訴人 即 被 告 國軍退除役官兵輔導委員會佳里榮譽國民之家 法定代理人 白永成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10月7日本院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費用法第18條規定繳 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3年10月30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7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113年11月26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在卷可 稽,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 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1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