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DV-112-簡上-221-20250123-1

字號

簡上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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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簡上字第221號 上 訴 人 康智淵 被上訴人 康振煌 康嘉芸即康佳琍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蘇明道律師 蘇敬宇律師 王廉軍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彭蜀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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