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有權移轉登記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NDV-112-訴-1026-20241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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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12年度訴字第1026號 原 告 陳奕廷 訴訟代理人 郭俊銘律師 被 告 陳奕成 法定代理人 陳姿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1 7日言詞辯論終結(陳奕成部分),為一部判決如下:   主 文 一、被告陳奕成應於原告將所有如附表編號4、5所示土地及建物   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被告陳奕成之同時,將所有如附表編號   1、2、3所示土地及建物應有部分移轉登記予原告。 二、訴訟費用(陳奕成部分)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原告主張之事實及理由如附件,並聲明求為判決如主文第一 項所示(共同被告陳奕全部分已先為一部判決確定。又陳姿碩經本院112年度監宣字第398號裁定選定為受監護宣告之人陳奕成之監護人,爰列陳姿碩為陳奕成之法定代理人,訴卷191-198、207-208頁)。被告表示對原告請求無意見等語。 二、有關原告主張事實,業據提出被告不爭執之附件所示證據資 料為證,堪認為真實。綜上,原告依系爭和解書第五點㈡、㈢之約定,請求判決如主文第1項所示,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三、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9條。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蔡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 記 官 陳尚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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