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通行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NDV-112-訴-1218-20250212-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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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218號 上 訴 人 施品杰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翁正吉間請求確認通行權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1月10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後迄未 繳納裁判費,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以本院柳營簡 易庭所核定訴訟標的價額新臺幣(下同)3,300,000元(見營簡 卷第23頁)為計算基準,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 上訴裁判費60,165元,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谷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書記官 曾盈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