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NDV-112-訴-1321-20250314-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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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1號 原 告 楊家穎即楊國廷之承受訴訟人 楊家瑀即楊國廷之承受訴訟人 共 同 特別代理人 陳妙真律師 被 告 温宥岑 謝迦圳即謝舜宇 上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楊家穎、楊家瑀為原告楊國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死亡者,訴訟程序在有繼承人、遺產管理人或其他 依法令應續行訴訟之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承受訴訟人,於得為承受時,應即為承受之聲明。他造當事人,亦得聲明承受訴訟;當事人不聲明承受訴訟時,法院亦得依職權 ,以裁定命其續行訴訟。民事訴訟法民事訴訟法第168條、1 75條、178條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原告楊國廷於本件訴訟進行中之民國113年3月28日死亡, 其繼承人為楊家穎、楊家瑀,且均未拋棄繼承,有楊國廷之除戶謄本、繼承系統表、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家事事件公告查詢結果在卷可參,而楊家穎、楊家瑀及被告迄未為承受訴訟之聲明,爰依職權命楊家穎、楊家瑀為楊國廷之承受訴訟人,續行本件訴訟。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1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審判長法 官 張玉萱 法 官 陳品謙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