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DV-112-訴-1327-20241212-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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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327號 上訴人即原告 張珈榜即張世杰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30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吉禾農 作股份有限公司、盧彥博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事件上訴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30萬元,應徵第二 審裁判費20,80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 判費20,805元,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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