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NDV-112-訴-1411-20250314-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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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11號 原 告 康可力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適鴻 訴訟代理人 王奐淳律師 羅暐智律師 湯巧綺律師 被 告 林宥銅 訴訟代理人 林蓁伶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114年4月15日下午2時50分 ,在本院第19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原告請於民國114年3月30前陳報如附表一編5、15、20、22、27 所示機器設備之損害賠償數額計算方式及其證據資料,或提出購 買前開機器設備之購買憑證(或陳報其購入金額、時間及耐用年 限為何)。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附表一: 編號 機器設備 原告請求換價金額 5 分離式冷氣(冰點牌)1組 30,000元 10 冷凍庫冷排2台(15匹馬) 11 冷凍庫壓縮機2組(15匹馬力1台、15匹馬力2台) 15 真空封口機(購自天成包裝設備)1台 68,000元 20 變電筒(10KVA)1個 15,000元 21 變電筒(15KVA)1個 22 電纜線150安培2條 100,000元 25 冷卻水塔1座 27 15坪冷凍庫總成1組 311,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