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3-12
案號
TNDV-112-訴-1499-20250312-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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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499號 原 告 曾綉孋 訴訟代理人 曾獻賜律師 林柏睿律師 被 告 蔡秉家 蔡淑金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吳佩諭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9日所 為之判決原本及正本,均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件一所示之附圖,應更正如附件二所示 之附圖。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院前開判決之原本及正本如附件一所示之附圖有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如附件二所示之附圖。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葉淑儀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2 日 書記官 陳淑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