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9
案號
TNDV-112-訴-1667-20241129-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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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667號 原 告 王羚菁 訴訟代理人 李翰承律師 被 告 林聖怡 黃鈵閎 上列當事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前經言詞辯論終結,但因 有下列事項,應再查證,爰再開辯論: 一、原告方面: ㈠應就原證3 之Instagram 擷圖補充取得時間、來源、各擷圖日期資料。㈡依被告提出兩造112 年5 月8-16日通話紀錄(被證三),與被告答辯之兩造本預定於112 年5 月間離婚(5 月9 日、5月16日對話),何以未於當時離婚。並請說明下列對話相關背景事實。①5/10對話「王:你被前任騙的經驗關我屁事,…」就此對話:就所稱之被告黃鈵閎係何人,是否知悉。②5/11對話「(黃:你鎖我Ig是幹嘛,你到底在幹嘛)」就此對話:陳報當時被告黃鈵閎之Instagram 帳號是否為原證3 之該2 帳號,如非原證3 之該2 帳號,係如何得知原證3 之該2 帳號。③5/14對話「(黃:我是外遇了嗎?拜託)王:只有外遇才能離嗎」就此對話:是否於當時尚不知悉有「林聖怡」及原證3 之被告黃鈵閎之Instagram 帳號照片?則係至何時始知悉有「林聖怡」該人?㈢就言詞辯論提出之臉書「King Yiwen」得知林聖怡資料部分,未陳述何以可自該臉書得知林聖怡之原因及對被告答辯之意見。 二、被告方面: 應提出兩造結婚至離婚時之各月所得資料,與依民法第1030之1 條計算剩餘財產之財產與債務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林怡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