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貨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V-112-訴-1700-20250109-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倍樂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孟堯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許哲豪即厊格尼美學牙醫診所 追加 被告 葉錦雯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3 日所為第一審判決不服,於113年12月25日具狀提起上訴,未據 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上訴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3萬 3,94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萬2,0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日內,向本院 補繳上開裁判費,逾期未繳納第二審裁判費,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品謙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黃心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