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減少價金
日期
2025-02-27
案號
TNDV-112-訴-1703-20250227-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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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03號 原 告 邱麗卿 訴訟代理人 蘇宇樂 被 告 黃淑娟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減少價金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宣判期日延至民國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宣判。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 ,除別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條定有明文。 二、本院原定於民國114年3月14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茲 因法官生病身體不適緣故,依民事訴訟法第159條規定,展延宣判日期為114年5月16日下午5時在第26法庭宣判,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吳彥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7 日 書記官 但育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