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終止借名登記
日期
2024-12-02
案號
TNDV-112-訴-1797-20241202-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797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鉄城 被 上訴人 即 被 告 吳博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終止借名登記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10 月30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179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 查上訴人之上訴利益即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3,764,700元 (參本院112年度補字第754號裁定),應徵第二審裁判費57,484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 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即駁回 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羅郁棣 法 官 吳彥慧 法 官 陳永佳 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於本裁定送達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本裁定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2 日 書記官 陳玉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