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租賃物等
日期
2025-02-03
案號
TNDV-112-訴-1991-20250203-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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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1991號 上訴人即被告 張天鳴 前上訴人就本院於民國113年12月25日所為其與被上訴人鍾昆霖 間請求返還租賃物等事件之判決提起上訴,惟查本事件上訴標的 價額為新臺幣(下同)576,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 ,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命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繳納第二審裁判費11,610元,逾期 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王 獻 楠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3 日 書記官 李 雅 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