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公司大小章等
日期
2024-10-04
案號
TNDV-112-訴-2034-202410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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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34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翁瑀顄 被上訴人 即 原 告 秝澄時尚生活創意產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梁錦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公司大小章等事件,上訴人即被告翁瑀顄 對於本院民國113年8月28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訴 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65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6, 00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補正即 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曾仁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其餘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4 日 書記官 黃稜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