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等
日期
2025-01-17
案號
TNDV-112-訴-2039-20250117-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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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39號 上 訴 人 蔡重仁 蔡方秋金 被 上 訴人 蔡重恩 蔡謝素梅 蔡昇翰 蔡孟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1 3年12月19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額核 定為新臺幣(下同)635,465元【計算式:(51.82+35.23)平方公 尺×7,300元=635,46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2,780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 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