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5-03-27

案號

TNDV-112-訴-2047-2025032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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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047號 上 訴 人 杜明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張家豪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4年2月24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 件上訴利益金額為新臺幣(下同)600,0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 費12,0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 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如逾期未繳 ,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陳䊹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7 日 書記官 王美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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