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物

日期

2024-11-21

案號

TNDV-112-訴-2107-2024112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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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盧冠廷 被 上訴人 即 原 告 蔡金鈴 上列當事人間返還借名登記物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年9月30 日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07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本院裁 定如下:   主 文 上訴人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 幣4萬4,119元,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理 由 一、因財產權提起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第 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而上 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本院112年度訴字第2107號第一審判決主文第1項所命給付部分,而依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及同段397-1地號土地(下合稱系爭土地)之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所示(補字卷第29至32頁),面積分別為66平方公尺、16平方公尺,起訴時之公告土地現值均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3萬4,000元,是系爭土地之價額合計為278萬8,000元(計算式:66平方公尺×34,000元+16平方公尺×34,000元=2,788,000元);又依臺南市政府財政稅務局臺南分局112年10月12日函(補字卷第47頁),門牌號碼臺南市○區○○街00巷00號1、2層房屋課稅現值為7萬5,200元,是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286萬3,200元(計算式為:2,788,000元+75,200元=2,863,200元),應徵收第二審裁判費4萬4,119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上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丁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鄭梅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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