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V-112-訴-2164-20241101-1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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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4號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訴訟代理人 王婉馨 徐子傑 高義欽 洪敏智 王三仁 郭俊雄 周侑增 被 告 陳怡秀 訴訟代理人 陳武容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調查及應辯論之事項,應再開言 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一百十三年十二月十七日上午九時五十分 ,在本院第二十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