清償借款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2-訴-2164-2025031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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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216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佳文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陳怡秀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上訴人對於 本院民國114年1月7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60,124元,應徵 第二審裁判費2,25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逕向 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