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5-03-17
案號
TNDV-112-訴-42-20250317-3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2號 上 訴 人 陳明義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偉哲等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人 對於本院民國114年2月2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第二審上訴。 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上訴時,其訴訟標的價額及上訴利益額,均 應以「原告起訴時」因分割所受利益之客觀價額為準,不因被告 或原告提起上訴而有所歧異(最高法院94年度台抗字第146號裁 定意旨參照)。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 1,189,215元(上訴人即原告之應有部分價值:76.6㎡×62,100元× 1/4=1,189,215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3,134元,未據上訴人 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本裁定送 達翌日起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施介元 上列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7 日 書記官 曾怡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