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位分割遺產
日期
2025-01-07
案號
TNDV-112-訴-437-20250107-4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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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43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康宴鐘(兼康茂男承受訴訟人) 康嘉麟(兼康茂男承受訴訟人) 康文獻(兼康茂男承受訴訟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代 位分割遺產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於民國112年10月31日第一審判 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 定繳納裁判費,為必備之法定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42條第2項亦有明文。 二、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繳納上訴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12月10日裁定命上訴人於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補繳,前開裁定已於113年12月16日寄存送達上訴人康宴鐘、康嘉麟,於同年月00日生寄存送達效力,另於113年12月13日送達上訴人康文獻,有送達證書可憑(本院卷第345至349頁)。惟上訴人逾期迄未補正,有本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繳費資料明細可參(本院卷第351至355頁),其上訴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7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柯雅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5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于子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