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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1-21

案號

TNDV-112-訴-57-20250121-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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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57號 上 訴 人 李樹生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錦榮間因112年度訴字第57號請求分割 共有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台 幣(下同)3,637,334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6,132元,未據上 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 受本裁定後10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 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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