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屋還地
日期
2024-12-04
案號
TNDV-112-訴-666-20241204-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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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666號 原 告 王滄源 訴訟代理人 李孟哲律師 被 告 開農宮 法定代理人 王忠平 訴訟代理人 莊志剛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於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113年度他字第1242號偽證案件刑事 訴訟終結前,停止訴訟程序。 理 由 一、查原告對證人楊春得於本院之證述提起刑事偽證罪告訴,經 臺灣臺南地方檢察署以113年度他字第1242號案件偵查中,該犯罪嫌疑,確有影響本件民事訴訟之裁判,非俟刑事訴訟終結,其民事訴訟即無由判斷,本院認有裁定停止本件民事訴訟程序之必要。 二、依民事訴訟法第183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淑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4 日 書記官 洪凌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