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割共有物

日期

2024-11-19

案號

TNDV-112-訴-727-20241119-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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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27號 原 告 陳冠瑋 訴訟代理人 鄭世賢律師 被 告 陳惠齡 陳惠文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分割共有物事件,本院於民國113 年8 月9 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中附表二關於如附件一所示之記載,應更正為 如附件二所示。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 條第1 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誤繕之顯然錯誤 ,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陳世旻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須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怡芳 附件一:誤寫內容 地號 分割編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 74(A) 75(B) 附件二:更正後內容 地號 分割編號 臺南市○○區○○段000000000 地號 74(A) 74(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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