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V-112-訴-763-20241101-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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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劉尚綸即正群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怡璇 律師 被 告 宏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尚有應行調查之處,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張仕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