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承攬報酬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NDV-112-訴-763-20250213-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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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763號 原 告 劉尚綸即正群企業社 訴訟代理人 張簡明杰律師 複 代理人 王怡璇 律師 被 告 宏昇工程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淑惠 訴訟代理人 曾邑倫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民事準備狀附件四所附電子郵件之寄件 者、收件者各為何人?兩造訂立之工程承攬合約第5條第2項,於 刪除「111年07月31日止」等語後,其真意為何?尚待釐清,有 再開言詞辯論之必要,爰命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伍逸康      本裁定不得抗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4  日                書記官 張仕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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