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12-05

案號

TNDV-112-訴-905-20241205-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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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05號 原 告 楊美蓉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 街000巷00號 被 告 陳東義 劉月桂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 00號 陳秀枝 指定送達地址:臺南市○○區○○路0 00號 劉金生 劉家鳳 3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抵押債權不存在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2 年7月17日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附表欄中關於「附表編號3臺南市○○區○○段000 ○號、附表編號4臺南市○○區○○段000○號、附表編號5臺南市○○區○ ○段000○號」之記載,應更正為「附表編號3臺南市○○區○○段000 地號、附表編號4臺南市○○區○○段000地號、附表編號5臺南市○○ 區○○段000地號」。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蘇正賢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5   日                 書記官 林容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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