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

日期

2024-06-18

案號

TNDV-112-訴-923-20240618-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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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2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蘇昭博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李富台因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等事件,上 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2,190,000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34,021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 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林福來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6 月 18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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