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2-09
案號
TNDV-112-訴-93-20241209-2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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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3號 上 訴 人 嚴美麗(即被選定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三發地產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因112年度 訴字第93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 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963,59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6 0,45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 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鍾湄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9 日 書記官 黃怡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