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11

案號

TNDV-112-訴-959-20241011-5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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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9號 上 訴 人 許雯容 被上 訴 人 李為謙 朱巽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 113年7月30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上訴駁回。 上訴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之規定 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又上訴不合程式或有其他不合法之情形而可以補正者,原第一審法院應定期間命其補正,如不於期間內補正,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 民國113年8月29日裁定限上訴人應於該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正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1,730元,此項裁定已於113年9月5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在卷可參(見本院卷二第295頁)。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及收費答詢表在卷可稽(見本院卷二第301至307頁),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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