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1
案號
TNDV-112-訴-959-20241101-6
字號
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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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訴字第959號 上 訴 人 許雯容 被上 訴 人 李為謙 朱巽彥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13 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廢棄。 理 由 一、按原法院或審判長認抗告為有理由者,應撤銷或變更原裁定 ,民事訴訟法第490條第1項定有明文。依本條文所揭示公正請求權之法理,雖非對裁定提起抗告,如法院認裁定有違法或不當之情形,亦得依職權廢棄或變更原裁定,以臻適法。次按詐欺犯罪被害人依民事訴訟程序向依法應負賠償責任人起訴請求損害賠償或提起上訴時,暫免繳納訴訟費用,於聲請強制執行時,並暫免繳納執行費,詐欺犯罪危害防制條例第54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經查,上訴人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主張遭詐騙,依侵權 行為之規定,請求被告連帶賠償,對於民國113年7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依首開規定,暫免繳納訴訟費用,然本院於113年10月11日裁定駁回其上訴,尚有未當,應由本院將原裁定廢棄,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田幸艷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 日 書記官 林幸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