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08

案號

TNDV-112-醫-3-20241108-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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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鈴子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延盛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 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 ,應徵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依民事訴訟法 第442條第2項規定,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 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醫事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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