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1-20

案號

TNDV-112-醫-3-20241120-3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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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醫字第3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石鈴子 送達:臺中○○○00○00○○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沈延盛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 上訴到院,原請求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80萬元,前經本 院於113年11月8日裁定命上訴人限期繳納第二審裁判費28,230元 ;惟上訴人已具狀變更上訴聲明,減縮上訴利益為30萬元,本院 據以核算第二審裁判費4,800元。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7日內 如數向本院繳納4,800元,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0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醫事法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1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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