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DV-112-重勞訴-10-20241213-2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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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原 告 楊慧媺 被 告 禾圓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澤 訴訟代理人 施雲鸞 郁旭華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薪資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0月25日 所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主文欄中關於「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10分之1 ,餘由被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10 分之1,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及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 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