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薪資等

日期

2024-12-13

案號

TNDV-112-重勞訴-10-20241213-3

字號

重勞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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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勞訴字第10號 上 訴 人 禾圓圓食品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宇澤 以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楊慧媺間因112年度訴字第10號請求給付 薪資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 1,60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台幣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勞動法庭法 官 洪碧雀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3 日 書記官 林政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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