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求損害賠償

日期

2024-10-28

案號

TNDV-112-重訴-165-2024102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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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165號 上 訴 人 徐明鉅 被上訴人 江明長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583萬元,應徵第 二審裁判費88,075元,未據上訴人繳納,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 後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第四庭 法 官 張桂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彥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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