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
日期
2024-12-12
案號
TNDV-112-重訴-200-20241212-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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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00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吳巧雲 吳國光 吳翠秀 吳瓊桃 被 上 訴人 即 被 告 吳國本 上列上訴人即原告吳巧雲、吳國光、吳翠秀、吳瓊桃與被上訴人 即被告吳國本間請求返還借名登記土地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 113年11月8日本院112年度重訴字第200號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 訴。查本件上訴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820萬2,875 元【計算式:臺南市○○區○○段000地號土地於起訴時即民國111年 公告現值1萬2,500元×上訴人請求返還土地面積656.23平方公尺 (吳國光330.58平方公尺+吳巧雲128.13平方公尺+吳翠秀69.39 平方公尺+吳瓊桃128.13平方公尺)=820萬2,875元】,應繳納裁 判費12萬3,418元,惟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 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內繳納,如逾 期未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陳 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附具繕本),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2 日 書記官 謝婷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