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25
案號
TNDV-112-重訴-297-20250325-1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297號 原 告 沈省策 訴訟代理人 蔡弘琳律師 被 告 王愛娣 訴訟代理人 藍慶道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準備程序終結。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陳永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書記官 陳玉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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