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不當得利

日期

2024-11-12

案號

TNDV-112-重訴-325-20241112-4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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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25號 上 訴 人 林倖米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郭訪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 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0月18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 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元,應徵第 二審上訴裁判費16,35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 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繳,即駁 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3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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