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
日期
2025-03-06
案號
TNDV-112-重訴-369-20250306-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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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369號 上 訴 人 鄭楚懷 被 上訴人 鄭秀君 林施桂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優先購買權存在等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 民國114年2月10日第一審判決不服提起上訴。查本件上訴標的價 額為新臺幣(下同)650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16,325元,未 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 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上訴, 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王偉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如不服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10日內向本 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若經合法抗告, 命補繳裁判費之裁定,並受抗告法院之裁判)。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6 日 書記官 賴葵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