給付結算款

日期

2025-01-09

案號

TNDV-112-重訴-56-20250109-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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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56號 上 訴 人 建中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吉輝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臺南市政府間請求給付結算款事件 ,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13年12月1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 。查本件上訴人之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72,929,290元,應 徵第二審上訴裁判費1,008,42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 項規定,命上訴人應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補繳,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王參和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9 日 書記官 沈佩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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