返還所有物等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DV-112-重訴-78-20241128-2
字號
重訴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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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 原 告 日月山慈德禪寺 代 表 人 鄭夙雯 訴訟代理人 蘇清水律師 黃聖珮律師 黃郁庭律師 被 告 林瑞成律師即蔡美玲之遺產管理人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所有物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民國113年2月22日112年度重訴字第78號民事判決之原本及 正本,關於該判決附表中「存放銀行」欄項次5所載「京城鹽水( 00000000000)」,應更正為「京城鹽水(000000000000)」。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隨 時或依聲請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上開民事判決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故裁定 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一庭 法 官 盧亨龍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彭蜀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