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14

案號

TNDV-113-事聲-29-20241114-2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29號 異 議 人 江翊瑜 視同異議人 劉思妤 相 對 人 陳世明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聲明異議事件,本院於民國113年11月6日所為 之裁定,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 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中當事人欄位關於「相對人代理人侯信逸律師 」之記載,應更正為「送達代收人侯信逸律師」。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段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民事第二庭  法 官 俞亦軒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 告費新台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4  日                 書記官 鄭伊汝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