聲明異議

日期

2024-11-28

案號

TNDV-113-事聲-36-20241128-1

字號

事聲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事聲字第36號 異 議 人 林冠瑛 相 對 人 永德機電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許隆泉 代 理 人 江琇玲 相 對 人 夏祥凌 代 理 人 呂孝偉 上列當事人間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異議人對於本院 司法事務官民國113年11月5日113年度司他字第200號裁定聲明異 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異議駁回。 異議程序費用由異議人負擔。   理 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 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之;法院認第一項之異議為有理由時,應為適當之裁定;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3、第240條之4第1項前段、第2項、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本院司法事務官於民國113年11月5日所為113年度司他字第200號裁定(下稱原裁定)於113年11月14日經郵政機關寄存於臺南市政府警察局第一分局東寧派出所,異議人於同年月18日向本院提出民事異議狀等情,有原裁定、送達證書及民事異議狀收文戳章在卷可稽(本院113年度司他字第200號卷第13至17頁),是異議人對原裁定具狀提出異議,尚未逾10日之不變期間,程序應屬合法,司法事務官認其異議無理由而送請本院裁定,本院自應適法予以裁判,合先敘明。 二、異議意旨略以:異議人因車禍事件向相對人永德機電工程有 限公司及夏祥凌提起訴訟請求損害賠償,經本院以113年度新簡字第509號(下稱本案)受理,並經本院以113年度新救字第7號裁定(下稱系爭救助裁定)准許訴訟救助,嗣本案判決異議人敗訴,原裁定確定本案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下同)25,255元並命異議人繳納。惟異議人法律智識不足,又因車禍事故導致重度殘障,生活與家庭均已支離破碎、陷入困頓,實無力負擔本案訴訟費用,希望法院免除該費用等語。 三、按當事人無資力支出訴訟費用者,法院應依聲請,以裁定准 予訴訟救助;准予訴訟救助,於訴訟終結前,暫免裁判費及其他應預納之訴訟費用;前項第一款暫免之訴訟費用,由國庫墊付;經准予訴訟救助者,於終局判決確定或訴訟不經裁判而終結後,第一審受訴法院應依職權以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之,民事訴訟法第107第1項本文、第110條、114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次按確定之訴訟費用額,應於裁定送達之翌日起,加給按法定利率計算之利息,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亦有明文。是上開暫免徵收裁判費之規定,僅係暫緩而非免除當事人繳納裁判費之義務,於訴訟終結確定後,第一審法院仍應以法律規定暫免徵收之數額為限,確定本件訴訟費用額,並依民事訴訟法關於訴訟費用負擔之規定,向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徵收裁判費。又按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僅在確定應負擔訴訟費用之當事人所應賠償其訴訟費用之數額。至訴訟費用如何負擔,或其負擔之比例如何,均應依命負擔訴訟費用之確定裁判主文定之,不得於為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更為不同之酌定(最高法院110年度台抗字第1212號裁定意旨可資參照)。因此,當事人在確定訴訟費用額之程序中,自僅得就各個費用項目是否為法律上之訴訟費用以及數額之計算有無錯誤加以爭執。至於有無資力償還,屬執行問題,不得據為不負履行義務之抗辯。 四、經查:  ㈠異議人因車禍事故提起本案訴訟,向相對人請求賠償2,447,393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5,255元,異議人具狀向本院聲請訴訟救助,經本院以系爭救助裁定准予訴訟救助,異議人因此暫免繳納訴訟費用,嗣本案判決原告即異議人敗訴,並諭知訴訟費用由異議人負擔等情,有系爭救助裁定、本案判決附卷可參,原裁定據此命異議人繳納訴訟費用25,255元及自裁定確定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合於上揭法律規定及說明,自無違誤。 ㈡異議人雖主張其經濟狀況無力支付訴訟費用等語,惟法律上並無當事人得因資力不佳而可免除繳納訴訟費用義務之依據,異議人請求法院免除繳納訴訟費用,洵屬無憑。  ㈢綜上,原裁定並無違誤,異議人所執異議理由並無可採,本 件聲明異議即無理由,應予駁回。 五、據上論結,本件異議為無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 3項後段、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民事第三庭 法 官 羅蕙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 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28  日                書記官  曾美滋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