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NDV-113-亡-27-20241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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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7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抗告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3年11月20本 院裁定提起抗告,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 定,應徵收抗告費用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 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未繳,即駁 回其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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