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5-01-23

案號

TNDV-113-亡-28-20250123-1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28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准對失蹤人乙○○(女,民國00年00月0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 Z000000000號,失蹤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00號○○戶政事 務所○區辦公處)為宣告死亡之公示催告。 該失蹤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揭示於本院公告處之日起七個月內,向 本院陳報現尚生存,如不陳報,本院將宣告其為死亡。 無論何人,凡知該失蹤人之生死者,均應於上開時日以前,將其 所知之事實,陳報本院。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母親乙○○於民國95年8月7日無 故離家失蹤至今,全無信息,爰聲請宣告乙○○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7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民法第8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法院准許宣告死亡之聲請者,應公示催告,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亦有明文。 三、查聲請人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戶籍謄本、受(處) 理案件證明單影本為證;另經本院調閱失蹤人乙○○之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勞保、健保、入出境資訊、財產所得等資料,亦查無失蹤人目前是否生存之相關資料;而失蹤人乙○○尚未尋獲一節,亦有臺南市政府警察局歸仁分局113年12月10日南市警歸防字第1130789147號函附卷可考,自堪信聲請人之主張為可採,爰依法為公示催告。 四、依家事事件法第156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23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