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1-11

案號

TNDV-113-亡-5-20241111-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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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5號 聲 請 人 劉一忠 住○○市○區○○路00巷00號之0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劉周銹惠死亡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劉周銹惠(女,民國4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D20****7 51號,籍設臺南市○區○○○路000號)於中華民國84年5月12日下午 12時死亡。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劉周銹惠之遺產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劉周銹惠於民國77年5月12日離家後失 蹤,至今音信全無,生死不明,而聲請人為劉周銹惠所生之次子,為劉周銹惠之利害關係人,為此爰聲請宣告失蹤人劉周銹惠死亡等語。 二、查聲請人主張劉周銹惠於77年5月12日離家後失蹤,至今音 信全無,生死不明,而聲請人為劉周銹惠所生之次子,為劉周銹惠之利害關係人之事實,業據聲請人提出戶籍謄本2件、失蹤人口系統資料報表1件為證,並經證人甲○○證述綦詳(詳見113年10月28日訊問筆錄),又本院依職權調取劉周銹惠之勞保及健保投保紀錄、健保就醫紀錄、入出境紀錄、財產紀錄、前案紀錄、在監在押紀錄、通緝紀錄、電信紀錄,均查無資料,有勞保被保險人投保資料查詢表、法務部健保資訊連結作業查詢紀錄、健保個人就醫紀錄查詢表、入出境資訊連結作業表、稅務資訊連結作業表、電信資料查詢表,及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被告前案紀錄表、被告通緝紀錄表在卷可憑,是堪信聲請人主張之事實為真實。 三、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四、查失蹤人劉周銹惠於77年5月12日失蹤,其前經本院民事裁 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3月26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茲申報期間屆滿,未據失蹤人劉周銹惠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規定,聲請人聲請本院為失蹤人劉周銹惠死亡宣告之裁定,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五、查劉周銹惠自77年5月12日失蹤,計至84年5月12日屆滿7年 ,自應推定其於是日下午12時為死亡之時,准予依法宣告。 六、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葉惠玲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 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1   月  11  日                 書記官 楊琄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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