死亡宣告

日期

2024-12-17

案號

TNDV-113-亡-6-20241217-2

字號

法院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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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3年度亡字第6號 聲 請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死亡宣告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乙○○(男,民國00年0月0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生前最後住所:臺南市○區○○路0段00巷00弄00號於民國105年9 月19日下午12時死亡。 聲請費用由乙○○之遺產負擔。   理  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叔叔乙○○於民國98年9月19日 八八風災時失蹤,迄今已逾14年,爰聲請宣告乙○○死亡等語。 二、按失蹤人失蹤滿七年後,法院得因利害關係人或檢察官之聲 請,為死亡之宣告;受死亡宣告者,以判決內所確定死亡之時,推定其為死亡;前項死亡之時,應為前條各項所定期間最後日終止之時,民法第8條第1項、第9條第1項、第2項前段分別定有明文。 三、查失蹤人乙○○於98年9月19日失蹤,迄今音訊全無,生死不 明,其前經本院民事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於113年5月3日黏貼該公示催告之公告於本院公告處,惟本件申報期間已屆滿,未據失蹤人陳報其生存,或知其生死者陳報其所知,揆諸前開法條之規定,自得於乙○○失蹤滿法定期限後為死亡宣告。 四、又乙○○自98年9月19日失蹤,計至105年9月19日屆滿7年,自 應推定是日下午12時為其死亡之時,爰依法宣告之。 五、依家事事件法第154條第3項,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家事法庭   法 官 許嘉容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3  年  12  月  17  日                 書記官 吳揆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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